问题 | 党费的用途及使用原则 |
释义 | 党费的用途及使用原则如下: 党费的用途: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费的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党费计算基数如下: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年中或年终有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4、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一1元,自愿多交纳者不限。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及从事其他经营项目等有收入的农民党员,应由党员本人实事求是的主动向党组织申报月平均收入,作为党费计算基数。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的,比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一个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由基层党组织研究决定。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再作出调整,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综上所述,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 【法律依据】: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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