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无关的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4)申请人壹寸免冠照片1张; (5)个体工商户(企业)若已登记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供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适用特定政策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7)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证件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如,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等。受理(受理、不受理、不予受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予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