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离婚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 |
释义 | 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原则是根据婚前购买和支付情况来确定归属。如果是军人个人婚前购买并支付全部款项的,该房屋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共同申请并共同支付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婚前支付部分款项,婚后共同支付余款的,婚前支付部分属于军人个人财产,补交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军人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原则与普通经济适用房相同。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并非军人经济适用房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 (一)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 (二)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三)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二、军人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军人经济适用房是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因此,在军人离婚时,很多人会认为军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归军人一方所有。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军人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同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分割并无多大的区别。因此,确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需要解决的就是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需按双方协议分割,无协议则按法律规定。军人经济适用房并非都属于军人一方财产。若军人婚前购房并支付全部款项,房屋归军人所有,不进行分割;若婚前申请购房且婚后双方共同支付,为夫妻共有财产;若婚前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补交的部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存续期间购房的属夫妻共有财产。军人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原则与普通经济适用房相同,根据夫妻冲突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考虑子女抚养、无过错方和女方等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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