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 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申请程序 1、权利人提出申请 (1)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通过民航总局网站提交电子版申请(初次申请须向政策法规司申请用户名和密码); (2)按照不同权利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清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一份(不能立即提交有效文件的,可以先提交复印件,在10天内补齐全部有效文件); (3)提交文件清单一式一份,文件清单应注明证明文件为有效文件或复印件; (4)一架航空器的不同权利同时办理登记申请时,重复的证明文件可以共用一份。 2、初审 (1)核对文件清单与提交的文件是否一致; (2)初步审核申请表:申请表内容清晰、完整,签字手续齐备;国籍登记证已经适航部门确认盖章;如有商业秘密声明,保密范围应当合理,按照条例规定登记在权利登记证中的事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3)核对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备。 3、出具收件清单 (1)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的当天,经初步审核后,经办人在每份权利登记申请表上注明收件日期并签字,其中一份交权利申请人或其代办人; (2)申请人在提交权利登记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交全部有效文件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登记申请。 4、缴费 初审结束后,根据发改价格[2004]90号文件,收件人向申请人(或代办人)出具《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受理申请收款通知书》。申请人(或代办人)按照指定收款人信息汇款,向收款部门索取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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