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革后消防救援还有执法权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修改后《消防法》第七十条,删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有权采取传唤措施。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也一并转给了住建部门。修正案关于《消防法》修改的部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行政许可规则,将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备案,消防验收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依法交由住建部门,这部分权力消防救援机构不再继续行使。消防救援机构依然保留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行政许可权力以及未经许可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和处罚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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