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理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但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需要提供门诊证明。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 2.《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不得拒绝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3.《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或者确定保险利益有关的证明材料。 4.《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医保范围内就医的,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提供诊疗服务,开具诊疗证明或者病历等证明材料。 结论:鼻咽癌重疾险的理赔是否需要出具门诊证明,需根据具体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在提供理赔材料时,需要提供与确定保险事故或确定保险利益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病历、诊疗证明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