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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推选优秀党员的理由
释义
    法律分析:该同志能够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学习中注重与实践相结合,与学校的工作,与本职的工作相结合,从而使自己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立场、方法观察事物,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得到不断加强。在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她能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的文件,积极参加讨论,带头发言,学习中她还写了两万多字的读书笔记,写心得体会两篇,并且结合实际制定了党员先进性标准。在八荣八耻的学习中,鞠远芬同志积极组织党员学习讨论,能自觉地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时时刻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尤其是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鞠远芬同志平时能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加强自身学习,因而,工作时时体现出她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一定的政策水平。特别是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政治鉴别力,表现出了一名共产党员所应具备的政治素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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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