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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记名股票能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吗
释义
    记名股票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缴纳股款是股东基于认购股票而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应在认购时一次性缴足股款。但是,基于记名股票所确定的股份公司与记名股东之间的特定关系,允许记名股东在认购股票时可以不一次性缴足股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风险提示: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如何补救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公示催告程序主要为: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行为无效;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失票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止付,以利于保护合法权利。
    什么是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其次,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等。第三,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记名股票怎样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记名股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转让记名股票有哪些要求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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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6: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