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一、受理: 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及时审理。 二、审查: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随时告知申请机构予以补正。 三、实地考察: 工作人员到现场开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办公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 四、发证: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客观: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