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同法律关系能否一案处理??不同法律关系能否一案处理?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法学界把共同诉讼分为两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诉讼标的上有牵连,是可分之诉。同时,2008年2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中指出:“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的多个诉讼请求可以一案合并审理是有法可依,符合立法本意。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