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