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需要提供什么 |
释义 | 办理学费减免手续提供材料: 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凡就学的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根据规定减免其学费:1.烈士子女;2.孤儿;3.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4.当年入伍及退伍返校学生;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6.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情况。 烈属子女、孤儿,可酌情减免全额或部分学费; 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可减免 15~20% 的学费; 残疾人家庭,且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线以下者,可减免 10~15% 的学费; 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也可一次性减免 10% 的学费。 学费减免程序 学费减免工作按学年进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学生,由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的社会救济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到所在校区学生管理部门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校区学生管理部门讨论后,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区领导,经校区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减免,并报学生处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 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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