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孩子在学校自杀身亡了,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履行职责的,需要承担责任。在生活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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