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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市办残疾证条件
释义
    一、天津市办残疾证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
    2.符合国家务院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
    二、残疾证流程
    1、凡户籍在天津市行政区内,并自愿领取残疾人证者,本人须持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进行初审认定(未成年者可只凭户口簿);对确实不能到残联的重残者,由区县残联根据情况安排人员入户初审认定。初审认定时,要向申请人公开《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以示透明。
    2、区县残联对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能够直观认定的,可直接发放残疾人证。直观认定的鉴定证明由负责办证人员出具,并签字盖公章以示负责,鉴定证明要严格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术语规范书写类别和等级。直观认定严禁收取费用。
    3、需到医院鉴定者,由区县残联开据《残疾鉴定证明信》,并写明相关内容。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鉴定证明信》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4、多重残疾者,经本人或家属同意,以最重的一种残疾进行直观认定或鉴定;本人或家属要求进行多重鉴定,区县残联可以安排多重鉴定,鉴定证明留做底档,但只以一种残疾发证。
    5、鉴定后,申请人将密封好的鉴定信交回残联,残联根据医院鉴定结果来确定能否发放残疾人证,对符合标准者,由区县残联办理发证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者,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鉴定证明原始件收回,如果本人要求其所有权,可将复印件交予本人。
    6、在疾病恢复期,不得安排残疾鉴定,期限为一年(截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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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