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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省对剧毒化学品实行经营什么制度
释义
    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根据规定,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可经营自产的剧毒化学品,但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纳入布点数量控制范围。
    安监部门指出,经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及包装编号。已使用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与流向登记台帐等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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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5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