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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诉能不能增加诉讼请求
释义
    法律分析:诉讼请求的概念在外国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诉讼请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决的请求(当事人希望法院对其请求作出与之相应的确认、给付、形成这些具体的判决)。而狭义的请求仅仅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过受诉人民法院向被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
    一、再来看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的不妥之处:
    1、被告不适格并非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方面的条件。其中第二个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将正确的被告与明确的被告相混洧,一旦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正确,就认为是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便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实,正确的被告与明确的被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原告在诉状中写明(或口头起诉时说明)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等有关情况,便可以认定被告是明确的,如果无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就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2、在审判实践中难操作。当一个案件有多个共同被告,如果裁定驳回原告对其中不适格被告的起诉,这样就导致一个案件有两份可以上诉的裁判文书,即裁定书和判决书,而且它们的上诉期限不同,在程序上难以操作。有时还会因为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上诉后,在二审中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作出是否维持的裁定,而且该期间非法定的审限剔除期,因而可能产生超审限的结果。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当出现原告告错被告的情况时,案件的承办人应依法履行释明义务,由原告提出变更被告的申请,然后由法院通知不适格的被告退出诉讼,通知原告认为适格的被告加入诉讼。如果在法官释明之后,而原告不申请变更被告,则在庭审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如此操作,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1、法无明文规定原告不可变更被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规定相关内容删去,当时规定“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删去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原告起诉谁,不起诉谁,均由其自己决定,法院不应以职权干预。既然法律不禁止原主动更换被告,当原告申请变更被告时,法院应该予以准许。
    2、原告主动更换被告是当事人的权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其中包括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变更被告也是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是原告依法享有的处分权,也体现了原告的心愿,所以应当予以尊重。
    3、是否变更被告是原告的实体权利。当事人在实体上的权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胜诉权,对原告而言,起诉某一个或几个被告,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审理确认双方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自己的请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即获得胜诉。因此,在审理中对被告是否正确的审查应该从实体上进行,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其有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以支持,应予驳回,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该采用判决,而不是裁定,如上所述的对于有多个被告共同诉讼的案件,在判决中既支持原告对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又驳回原告对不适格被告的诉讼请求,既能查清案件事实,又能提高审判效率,还能促使原告谨慎选择被告,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遗产纠纷要如何打官司
    如果是原告:
    1、确定起诉法院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2、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
    (1)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由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根据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
    3、明确起诉条件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该符合也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
    如果是被告:
    1、不能之不置理。
    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2、要正确对待。
    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3、写好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起诉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从法律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是成败的关键。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据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所提出的实体权利的主张,在内容和所涉及的范围上,必须具体化,能够界定,否则便无实际意义,且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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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4: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