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一、单位:1、一般纳税人,(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旧货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个人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个人包括个体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个人仅指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户。个体户属于单位,通常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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