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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与代位权行使有关的问题
释义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必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代位权为保全债权而设立,故只有在债务人不行使该权利损害债权人之债权时,才有必要代位。判断是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保全有无必要”,应以债务人和其保证人的财产以及其他担保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第二,债务人必须是迟延履行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届履行期。民法(其民法典第243条)以债务人负迟延责任为行使代位权的要件,可资参考。
    第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简言之,怠于”,即处于能行使而不行使的状态。能行使”则指有客观上的能实现自己权利的事实且应当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主体包括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只要其符合行使条件的都可行使代位权。此外,债权人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
    代位权行使的客体。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性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方法。传统的代位权的行使可依诉讼实现,亦可依诉讼外的方式实现,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一、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吗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三)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五)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六)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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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