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其他政府单位与电力设施建设中互相妨碍怎么办 |
释义 |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相关知识点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交房应该具备哪些必备条件 在交房前开发商要具备以下文件: 1、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规划部门核实,并取得核实证明文件,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取得受理凭证。 2、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绿化按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4、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排水设施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6、燃气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7、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 8、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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