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怎么办理抵押手续 |
释义 | 一、房产抵押手续要怎么办理 办理房屋抵押,申请人和银行都要做好相关的准备,一般来说双方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申请人首先确认房屋未办理过抵押登记。 二、申请人向银行相关登记部门提出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 三、申请人向提交银行所需资料,具体包括: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这里需要注意,未婚需出具未婚证,离婚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已婚需出具配偶身份证,户口薄。) (3)借款人单位出具半年内收入证明或当地纳税证,房屋产权证。 四、银行审查资料,合格后指派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贷款的额度。 五、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核对原件。 留复印件(身份证3份,其他1份),单身证明(未婚或离婚)需要留原件,房证、土地证有的留原件有的不留,并准备复印件1份,工资证明留原件。 六、银行审批通过后与申请人签署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期房需要办理预抵押),银行领到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给借款人,核对原件留复印件1份。 总之,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非常多,为大家整理如下: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一、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怎么办理要哪些材料 1、贷款申请:借款人持有效购(建)住房资料、首期付款凭证领取、填写申请表,由借款人(配偶)单位签章后连同所需提供贷款材料交由中心审核作面谈。 2、中心审批:中心据借款人申请材料结合其公积金缴存等情况,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通知借款人(房产共有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开办还款帐户及办理保险手续。 3、签订合同:借款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等,交由中心经办人核对;同时,根据在受托银行开办的还款帐户填写划款授权书及借据。 二、北京房产抵押手续 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 以房地产作为债务的担保,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且应当规范。⑴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⑵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③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等; ④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⑤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⑥抵押期限; ⑦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⑧违约责任; ⑨争议解决的方式; ⑩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⑾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即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⑴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⑵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⑷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⑸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⑹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 三、你好关于上海房产抵押手续有什么要求 你好!民间房产抵押手续你需要对方配合,把房产证拿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之后抵押才生效,并不是不还钱房子就是你的,你只是在法院执行该抵押物时有优先受偿权。利息可以是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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