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福田区 振兴路、振华路、振中路、福明路等等; 二、罗湖区 柑园街、蜜园路、水田一街、水田二街等等; 三、南山区 天祥路、塘朗山隧道北延线、南坪快速塘朗山立交桥底段; 四、盐田区 二十二米大道、海鲜街东段、马庙街、田荣路等等; 五、宝安区 洪浪南路、大宝路、宝安大道辅道、石岩梅园路等等; 六、龙岗区 康乐路(康乐花园至横一路段)、横一路(康乐路以东250米段)、乐民路、兴隆街等等; 七.龙华区 清华路(龙澜大道辅道至龙观路辅道段)、中环路(和平路至宝华路段)、宝华路(中环路至人民路段); 八、坪山区 金峰街(马峦路至坪环路段)、坪环十五巷(马峦路至坪环路段、和平路(建设路至东纵路段)、行政一路(规划十路至行政九路段)、沿河路(坪山大道至洋母帐桥段)、岁松路; 九、光明区 民安路、公平路、河心南路、河心北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