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犯罪及域外犯罪的管辖 |
释义 | 随着国际交往密切,我国公民到国外以及外国人到外国旅行、访问、就业、经商日益增多,涉外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可分三种情形: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外国人在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根据新的《刑事办案程序》第355规定,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 (三)中国公民在域外实施犯罪的案件。新的《刑事办案程序》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新的《刑诉法解释》有关规定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中国使领馆实施犯罪,应当由嫌疑人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第二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外国人实施犯罪的,可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第三种情形,中国公民在域外的其他区域,对中国公民实施犯罪的,由嫌疑人入境地、嫌疑人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籍船舶、航空器和国际列车的案件管辖。根据《刑事办案程序》第353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事办案程序》第354条规定,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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