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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工有啥住的地方?
释义
    城乡结合部比较多,必竞这些地方的房租相对比较便宜些。出来都不容易,光住房这块也费钱。中国的农民工,是在一个传统体制变革时期下发生的。这个传统体制下,所有国有企业的人,无论是在工在商的,都有一个信念,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除了身份上的优越感外,还有由国家一包到底的承诺。此种体制,在刚解放时,企业人员有一种翻身做主人的感觉,后来沦落为培养惰性的场所。文革期间,职工要闹革命,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许多工人巴不得停电,企业停产了,工资得照发。国营商店里的服务员,态度恶劣,爱买不买,随你便。除了这类为主体的企业外,就是二轻集体所有制企业,相当一部分是解放前的手工业作坊、小型加工企业,经公私合营,对私改造的路子演变而来。实行的是八级累进制税收,简单地说,就是赚的越多,上交财政的比例越大,属竭泽而渔,发展维艰。但是如果亏损了,办不下去了,财政上基本不补助,贷款上也有种种制约。这部分企业在文革期间,生产还得进行,否则发不了工资。因此在经济中起了相当大的支撑作用,也是财政收入的支柱。和此类似的,还有一部分集体商业企业。总的情况是:工业企业,设备老旧,厂房窄小。商业门点,地处偏僻,门面破旧。
    工地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有时限吗?
    没有,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什么是农民工,哪些人是农民工?
    法律咨询解答
    农民工是中国大陆特有词汇,指身为中国大陆特有的农业户口身份的工人;指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雇主工作为谋生手段,但不具备非农业户口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部分人,一部分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部分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一部分人。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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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知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农民工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是多少?
    一、工亡丧葬补助金:6个月*当地上个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个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三、供养亲属抚养金(这个需要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四、住宿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五、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七、精神损害赔偿金参照当地残疾标准。
    如何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应按照三中全会《决定》和新《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该内容由 徐浩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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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