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征收土地房屋及拆迁人口数量 征地面积72.3645亩,其中:水田53.193亩、旱土4.296亩、水塘水库4.329亩、林地4.143亩、其他土地6.4035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7.04㎡ (其中:住宅房屋720㎡、非住宅房屋0㎡),涉及人数9人(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0人、半边户人口0人)和独生子女证0个,具体人员名单见三榜公示。 二、征地补偿总费用 征地补偿总费用11316766元,其中:征地补偿费5842606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584261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青苗补偿费639895元、个人房屋及设施补偿费2761336元、住房货币补贴1555200元、集体设施补偿费517729元。 三、征地补偿费用采取点对点及银行转账支付,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用地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农用地转用涉及征收土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征收土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