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有出版权的法律性质及其范围 |
释义 |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享有的独占的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专有出版权并非出版者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它仅仅是出版者从著作权人处依合同继受取得的权利。相应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之间的利益分配也依合同约定进行。 专有出版权的合同权利性质决定了出版者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通过合同、也只能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合同以外的权利均由著作权人保留行使。因而出版权授予出版社并非必须是专有的,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为专有出版权。 一、出版合同未约定出版费谁承担怎么办 出版合同未约定出版费谁谁承担的话一般都是出版社承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应当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但并未限定合同的形式,因此口头合同也是允许的。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所以,出版社必须支付报酬,除非其能有效证明作者曾明确表示放弃该权利。 出版合同中出版者的主要义务是: (1)依约定质量、期限出版作品; (2)不得擅自转让专有出版权; (3)支付稿酬; (4)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性权; (5)重印、再版图书的应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6)因故不能出版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稿酬,并将稿件退还作者; (7)妥善保管原稿件,若原稿件毁损灭失,则承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赔偿责任。 二、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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