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 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违法 发布动物疫情的,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一千元到一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所称的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全国单位内动物防疫的执法主体是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负责各地动物防疫的主体是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明确责任主体:养殖场(户)是安全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是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责任的承担者。养殖场业主应为动物防疫的第一责任人,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明确了谁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后,应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强制性免疫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适时监测免疫抗体效价。按照程序实施免疫,建立起每个养殖场独立的防疫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养殖者在承担责任的同时,畜禽疫病防控到位,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