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就是不能在一年之内通过某种经济运作转化为可用资金的资产。非流动资产的特点是:占用资金多、周转速度慢、变现能力差等。 法律客观: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技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