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进行公产房变更承租人 |
释义 | 公租房只有在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时才能变更承租人,申请变更承租人还需要以下条件: (一)变更后的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是一起生活在公租房的家庭成员; (二)变更后的承租人本地无住房; (三)其财产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四)需要向当地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要多长时间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 (一)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 (二)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三)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四)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二、公房变更承租人规定 (一)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二)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三)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四)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 (五)没有其他住房。 (六)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实际的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北京市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生效后,当事人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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