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中国没有从源头上实行有效管控。在国内,很长一段时期由于稀土经营主体过多,造成供过于求的局面,厂家之间不得不低价竞销而无法掌握定价权,出现国内国外两个价,国外价格高于国内,形成了所谓的倾销行为。但是实际上,大量利润却拱手让给别人,结果是境外资本家得了好处还卖乖。 第二,地方政府追求GDP业绩,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由于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主要以GDP的高低来衡量,而且是年年考核,使得地方政府只能采取“有水快流”的措施,不考虑环境污染成本和治理成本。稀土资源比较容易开采,又能够赚钱,无疑成为“有水快流”的牺牲品。第三,国内外生产和供给不一致。虽然后来中国整合了稀土资源厂家,减少了乱开采现象,限制了出口,但是产量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国内稀土产品生产较多,在国内供给也较多,而出口较少。问题是,有些国内厂家以国内价格购买稀土产品之后,转手高价在国际市场销售。所以给国外造成错觉,中国限制出口只是针对美日欧等外国资本,是不公平的隐性贸易。这也是败诉的原因之一。第四,中国缺少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谈判的高级人才。如果中国能够熟悉WTO等一系列国际贸易规则,精通外语和谈判技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