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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规定释义
释义
    

法律主观:
    


    不同案件的种类对管辖权有不同的规定,以合同纠纷为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 没有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 、 融资租赁合同 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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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