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冬季滑雪有风险,出现责任由谁担? |
释义 | 原告王启明与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情简介 1. 2016年2月27日,原告和家人朋友一起到被告开办的七里海国际滑雪场滑雪,当时滑雪场的大面积积雪已经处于半融化状态,滑雪跑道用围栏作为分界线,原告在滑雪过程中撞到了加固围栏周围所用的铁柱,该铁柱并没有完全使用海绵泡沫裹住,而是存在裸露部分。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天津市泰达医院进行救治,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2. 一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0182.28元,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在被告处滑雪受伤,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一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被告不服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上诉人(原审被告)处发生事故;被上诉人事发5小时就医,被上诉人伤并非在滑雪场所受。上诉人伤情不符合伤残鉴定时机,一审法院确认责任不当,被上诉人受伤责任应自负。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保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其在滑雪场内设置有明显标志注明注意事项、安全事项,但依据被告提供的该图片证据缺乏拍摄时间,本院无法判定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是否充分尽到必要提示义务,被告天津七里海滑雪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内设有医疗室、专业医师的证据,但是没有证明在原告受伤后进行了及时的救治。被告在庭审中举证证明被告处有专业的滑雪教练,但是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服务与管理均存在缺陷,没有完全尽到滑雪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到被告处滑雪,被告应当保障原告运动安全,提供正常的运动环境。被告雪道上有瑕疵,防护栏立柱的泡沫没有完全包裹,中间有裸露部分,致使原告运动时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滑雪是危险性较高的运动,原告到被告处滑雪,应当对运动环境进行勘察,在本案中被告王启明自上而下滑行时未控制好滑行速度,对结果未作出充分的估计,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其没有做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归责方式,综合考量原、被告在本案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和程度,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60%,原告自行承担各项损失的40%为宜。 二审法院观点: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门票进行滑雪娱乐,事故发生后即在上诉人处协调解决纠纷,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经营的滑雪场处发生摔伤事故。同时根据证据所反映的上诉人设置的滑雪安全保障设施存在瑕疵,一审法院作出上诉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正确的。 总结: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一般会按照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做出判决。对于滑雪者来讲,滑雪者在参与这项运动的过程中,有谨慎选择与自己能力相匹配的滑雪道、遵守滑雪场管理规定、服从滑雪场工作人员指挥等义务。对于滑雪场,滑雪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保证滑雪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在悬崖、事故多发地段等危险区域设置防护网,定期清理滑雪道两侧杂物,配备充足的救援力量等。 二、司法观点 滑雪运动中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类型 1. 滑雪场因履行安保义务不合格导致的风险 滑雪场的风险常包括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等。 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滑雪作为国家明文规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对该项目的开展和运营国家有明确的强制性标准。 设施风险是指因滑雪场所提供的滑雪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滑雪设施、设备主要指的是滑雪器材,即滑雪运动时所使用的相关器材。 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以及滑雪服装、滑雪帽、滑雪镜、滑雪手套、滑雪头盔、滑雪镜、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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