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怎样应用 |
释义 | 2013年12月30日夜晚22时许,被告人万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与相向驾驶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李某当场死亡,万某驾车逃逸。后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被告人万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万某未对认定书提出复核。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为无证驾驶,且其驾驶的车辆为套牌车辆。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万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万某如何适用法定刑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万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又驾车逃逸,应当在有期徒刑3到7年内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发生原因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认定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充分条件是万某因为逃逸承担全部责任,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被告人的逃逸情节已经在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中使用一次,所以不应在量刑上再次予以评定,应当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量刑。 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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