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有: 1、因海事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水上事故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首先到达地点,受害船舶被拘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