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声音。未经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声音权人已经公开的声音;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声音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声音权人的声音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