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通过尸表检验可以确定死亡原因并且事故各方对死因都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尸表无法确定死因,或者各方对死因争议较大,或者患者自身疾病重而外伤较轻的,疾病在死亡中有可能存在参与度的,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亡原因。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提取的血样、尿样一式两份,提取人、被提取人、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分别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被提取人拒绝签名的,予以注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全程记录血样提取过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为了确定死因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死者家属同意。死者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由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录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