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询问时是可以让犯罪嫌疑人吃饭的,并且必须保障其休息和饮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最后一款的规章,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审判机关定罪处罚,此时仍然是无罪的,具有公民的一般权利,和公安机关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其基本权利,不得刑讯逼供,不得变相体罚,保障其饮食和休息权利。 3、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性化一面,必须充分保障人权,在被判决前,所有人都是无罪的,即便是已经立案侦查、起诉,只要是未经司法机关的审判,都是无罪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仍然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需要受到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的尊重,在接受询问时,有必要保障其最基本的饮食和睡眠,不得变相体罚,不得刑讯逼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