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重点从两个方面部署开展全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质量抽查工作。一是从全省范围内38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14家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检验合格但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中,随机抽取1080只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定期检验标准进行检验质量检查。二是对上述38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建立了气瓶检验数据交换系统,并及时将检验数据反馈气瓶送检单位;气瓶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相关标准对检验合格的钢瓶进行涂敷等。 法律依据: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瓶的充装、检验和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气瓶的设计、制造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本条例所规范的气瓶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消防灭火器气瓶、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瓶装气体,是指以压缩、液化、低温液化(深冷型)、溶解、吸附等方式装瓶储运的气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