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45类商标经营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1、化学原料;2、颜料油漆;3、日用化品;4、燃料油脂;5、医药卫生;6、五金金属;7、机器设备;8、手工器械;9、科学仪器;10、医疗器械;11、家用电器;12、运输工具;13、军用烟花;14、珠宝钟表;15、乐器;16、文化用品;17、橡胶制品;18、皮革皮具;19、建筑材料;20、家具;21、家用器具;22、绳网袋蓬;23、纺织纱线;24、床单布料;25、服装鞋帽;26、花边拉链;27、地毯席垫;28、体育玩具;29、食品罐头;30、调味茶糖;31、水果花木;32、啤酒饮料;33、酒;34、烟草烟具;35、广告贸易;36、金融物管;37、建筑修理;38、通讯电信;39、运输旅行;40、材料处理;41、教育娱乐;42、科研服务;43、餐饮酒店;44、医疗园艺;45、社会法律。 法律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标经营范围分为: 一、化学原料; 二、颜料油漆; 三、日用化品; 四、燃料油脂; 五、医药卫生; 六、五金金属; 七、机器设备; 八、手工器械; 九、科学仪器; 十、医疗器械; 十一、家用电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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