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些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进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进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提供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因为熟知中国内地情况,能招揽一些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这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可能少得可怜,因而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借口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况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况下同意由其代为履约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因而一些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