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拘留所条例的规定,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要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学习;要参加拘留所卫生清理; 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 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 第六十三条 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