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释义 | 主要通过以下步骤: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2.履行报批程序;3.公告;4.下达收回决定;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一、拆迁补偿方案可否提起行政复议 对拆迁补偿方案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宅基地土地证注销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的土地权利,因权利被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土地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三、商品房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怎么办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依法重新签订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否则,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商品房土地使用权。 3.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可以强制收回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依法收回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商品房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门责令交还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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