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未成年工可以做在自己能力承受范围内劳动强度不大且无害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五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