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配套工程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弱电系统、供热系统、燃气系统、安防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电梯系统、楼宇避雷系统。 2、配套居住设施:花园、绿地、甬道外健身场地、器材化小品、喷泉、亭台座椅水设施车场、停车库所、室内运动(健身)游泳馆等共照明、园区灯、楼道灯报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