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专属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2)专属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3)既可以归国家也可以归集体: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及城郊的土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只有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