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秘密可以复制吗 |
释义 | 国家秘密不可以擅自复制。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复制适当数量的国家秘密载体,绝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经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授权或者书面批准后可以复制,机密或秘密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应当经复制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制发机关、单位的“允许”复制机密级或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可以是明示的方式,如在载体上注明此件可复制转发至哪些范围,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即在载体上不注明是否可以复制,可视为制发单位允许收文单位复制,复制时可不必专门再报制发机关、单位批准,对在载体上直接注明类似“此件未经某机关、单位批准不得复制”警示语的国家秘密载体,如需复制时,才需要报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 经批准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特别是不能将国家秘密标志隐去,否则将使复印件失去国家秘密标志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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