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两个基本点之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政策,是强国之路,是党和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改革,即对内改革,就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自觉地调整和改革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不相适应的方面和环节,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更好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开放,即对外开放,是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符合当今时代的特征和世界发展的大势,是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