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联合体投标及联合体各方投标均无效 |
释义 |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联合体投标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如有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串标,则投标无效。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如果联合体在资格预审后增加、减少或变更成员,其投标将无效。 3,联合体各方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而未说明哪一个有效,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联合体组成注意事项: 1,联合体作为投标人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后,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投标同一项目。 1.联合体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 2.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3.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4.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转载必须保留本文地址:http://xiiie.com/html/1157333.html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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