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了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吗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运输途中货物损坏了,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但这个“要求赔偿”是有前提的,需要根据货物损坏的原因来判断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如果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导致运输途中货物损坏,那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货物损坏的案例 案情提要: 托运人甲公司与承运人乙公司订立了一份铁矿石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了运费、印花税、货物保价费等费用。乙公司在运输货物的途中,列车发生脱轨颠覆事故,导致铁矿石全部灭失。随后,铁路监管局出具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为:“由于连续降雨,突遇强对流天气,形成山洪,冲刷掏空道床和路基,造成线路变形,导致该列车运行脱轨”,定性定责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在此种情况下,承运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分析: 律师表示,承运人乙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该次事故系由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故其对甲公司托运的全部铁矿石的灭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洪水、旱灾、台风、地震、蝗灾、火山喷发、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可以作为不可抗力,但同时必须符合“三个不能”的要件,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在上述案例中,托运人甲公司在与承运人乙公司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后,便向承运人乙公司支付了全部运费。在全部铁矿石灭失的情况下,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返还运费。 律师意见,公司请求乙公司返还运费的具体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货物损坏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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