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其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而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附加费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放,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