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一样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不同。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工单位是指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区别主要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则属于劳务关系。如: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间成立劳动关系;而实际使用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单位则属于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间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可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或共同被告,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衍生问题: 劳务派遣人员受工伤,赔偿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应该找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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